图书借还规则
1、凡本院教职工、学生一律凭本人借阅证在本馆借阅规定数量内的图书。借阅期限:学院教职工为3个月,学生为1个月。借书数量:教职工可同时借阅图书10册,学生可同时借阅图书5册。
2、到期应还的图书,如确实需要,又无他人预借登记,可办理续借手续一次,续借期限:教职工为30天,学生为15天。
3、读者预借的图书,如已借出,可以在各阅览室工作人员处登记预借,等该书归还时,本馆通知预约者前来办理借阅手续,通知后一周内不来办理,视作自动放弃处理。
4、假期借书时间从放假前两周开始,开学后两周内归还。
5、工具书、特藏书、保留本和报刊仅供馆内阅读。
6、读者在借书时,请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现象请立即声明,由工作人员予以处理。
7、本人借阅证不得转借、代借,一经发现取消借阅资格。因转借、代借而造成的后果,由借阅证持有人负责。
8、读者调离学校、退学、转学或毕业离校,应将所借书刊还清,并向本馆缴销借阅证,否则不办理相关手续。